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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