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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
主 旨:公告「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一、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
染物。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