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
二、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一) 位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分區;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石油
、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百公秉以上者。
(二)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 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 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
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百公秉以上者。
(五) 位於港區,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百
公秉以上者。
(六) 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七) 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
者,或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一萬五千
公秉以上者。
(八) 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
上者,或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萬公
秉以上者。
三、石油、石油產品之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四、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如附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