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二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媒體園區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二) 位於原住民保留地。
(三) 位於海埔地。
(四) 位於山坡地,其開發總工程費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其面積十公
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
水量保護區內,其開發總工程費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其面積
五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五) 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十公頃以上者。
二 「媒體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依左列標準收取審
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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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書件費 │影境影響說│環境影響評估報│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調查│
│ \ │明書審查費│告書初稿審查費│報告書審查費│報告書審查費│
│ 審 查 │ (單位:新│ (單位:新台幣│ (單位:新台│ (單位:新台│
│ \ │台幣元/每│/每件) │幣元/每件) │幣元/每件) │
│開發行為類別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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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園區之開發│ 九萬 │ 十二萬 │ 二萬 │ 九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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