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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環署毒字第0950043349號公告.pdf
附件 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pdf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一、訂定「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如附件)。
二、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十七)環署毒字第○○二三二九九號公
告「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七
)環署毒字第○○七九○五○號公告「百滅寧順反異構物比為 40 :
60 者,為禁用之環境用藥成分」自本公告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