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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油站加油機販售有鉛、無鉛汽油加油槍口徑未依規定裝置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歷史法規:
民國 81 年 03 月 03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告事項:一、加油站加油機販售有鉛及無鉛汽油槍口徑,不依左列規定設置者為空
氣污染行為:
(一)各加油站之加油機販售有鉛汽油者,應使用大於十六分之十五英吋
(二‧三八公分)外徑之加油槍,其外徑最小可容許至二‧三六公
分。
(二)各加油站之加油機販售無鉛汽油者,應使用小於十六分之十三英吋
(二‧○六公分)外徑之加油槍,其外徑最大可容許至二‧一三公
分。
二、違反本公告之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