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含硫量百分之○‧○五 (不含○‧○五%) 以上柴
油於臺灣本島地區,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臺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
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 (不含○‧○五%) 之
柴油。
二 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販賣或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 (不含
○‧○五%) 之柴油者,應先取得許可證。
三 前述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 (不含○‧○五%) 之柴油,實際含
硫量百分率容許○‧○一之偏差值。
四 實施日期: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五 本署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88) 環署空字第○○一二七六一號公告,自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