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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製造、輸入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調製食品容器業者及聚氯乙烯(PVC)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容器業者,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
主    旨:公告製造、輸入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PET)  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
          水、調製食品容器業者及聚氯乙烯 (PVC)  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
          容器業者,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本署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86) 環署廢字第六一九一七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