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三
十九條、土壤處理標準第二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九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以下簡
稱網路申請(報))。但畜牧業,不在此限。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
(四)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下列事
業:
1.金屬表面處理業。
2.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3.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4.電鍍業。
5.製革業。
6.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7.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但學校之實驗、檢(化)驗、研究
室,不在此限。
(五)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達(三)、(四)規定之規模者:
1.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該事業以產生作業廢水
、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並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或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為限。
2.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
所。該地區或場所,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者為限
。
(六)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累計型水量計
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
系統。
(七)非屬(一)至(六)規定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願採網路申
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二、網路申請(報)相關之內容、頻率及期限等,除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土壤處理標準、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規定為之外,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測申報之水質、水量除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
定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者外,應於檢測、監測之採樣日前
五日,申報預定採樣日期,及委託採樣檢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
稱。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者,應先以書面、電話或網路聯絡當
地主管機關欲進行或變更採樣之日期,並至遲於檢測、監測之採樣
日後三日內完成申報。其採樣之日期,應為當地主管機關之辦公時
間為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屬公告事項一(六)者,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主管機關裁處生效日起,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
2.自主管機關裁處生效日起,辦理次一申報期間之檢測申報。
3.屬應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
系統者之累計水量、計測讀數、水質自動監測數據紀錄及校正維
護日期與方法,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
文件)之變更後,於翌月十五日前,申報前一月份每日之資料。
數據紀錄起始日,依主管機關指定日期為之。
(三)屬公告事項一(七)者,自主管機關同意生效日起申請(報)。
三、網路申請(報)之格式,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及許可申請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及
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電信網路傳輸申報網頁規定辦理。
四、網路申請(報)應檢附之文件與資料,及其送達、保存方式,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
1.下列文件或資料,應採網路傳輸及書面方式送達:
(1)申請項目表。
(2)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
(3)應經技師簽證者,另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技師簽證表。
2.下列文件或資料,應採網路傳輸方式送達:
(1)基本資料表。
(2)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表。
3.下列文件或資料,應採書面方式送達: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首頁。
(2)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所列之相關附件。
(二)檢測申報:
均以網路傳輸方式送達,其中基本資料表應以掃描方式為之。
(三)下列文件或資料應依規定期限保存,以供查核:
1.涉及技師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表,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與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內妥予保存。
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之基本資料表,應
保存三年。
五、網路申請(報)以網路傳輸日為申請(報)日。但依二(一)規定申
報預定採樣日期及委託採樣檢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之網路傳輸
日,不以申報日計。
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核發機
關之審查,自書面資料送達之翌日起算。但網路資料已送達,書面資
料逾七個工作日仍未送達者,核發機關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應以網路申請(報),而未以網路申請(報),或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不完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發機關審查,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
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資料,屆期仍未補正或未申請者,
駁回其申請。
(二)經主管機關審查,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檢測申報資料,屆期仍未補
正或未申報者,視為不為申報。
(三)未依公告事項二(一)申報預定採樣檢測日期及委託採樣檢驗之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者,其補正方式以重新採樣為之。
八、網路申請(報)流程、作業方式及系統操作方式,應依「水污染防治
網路申請(報)作業指引」與「水污染防治網路申請(報)系統操作
手冊」規定辦理。
九、因實際運作情形未達公告事項一之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免
依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報),並自同意生效日起,以書面方式辦
理申請(報)。但屬公告事項一(七)者,一年內不得申請。
十、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
、變更或展延之對象,於本公告生效前已完成檢測申報之採樣作業者
,該次採樣之日期及檢驗測定機構名稱,免再依本公告事項二(一)
辦理。
屬公告事項一(六)且於本公告修正前裁處已生效者,除本公告事項
二(一)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辦理外,其餘申請(報)事項自本公告
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