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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般事業廢棄物-廢鑄砂(殼模)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
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
主    旨:公告一般事業廢棄物-廢鑄砂 (殼模) 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
依    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經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廢鑄砂 (殼模) 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
          二  其設施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
          三  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