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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須知
民國 84 年 08 月 19 日
一  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二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
      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
 (二)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應附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 購置國產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買賣
        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
        廠登記證影本 (防治污染設備由環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
        業證照影本)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2 購置國外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海關
        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
        入許可證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
        /A或結匯單據)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3 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
      (1) 購置國產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統
          一發票影本交貨簽收單買賣契約書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
          廠登記證影本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或貿易
          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2) 購置國外自動化設備、資源回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統一
          發票影本交貨簽收單買賣契約書影本輸入許可證明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
          單據)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或貿易商之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應另檢附:設備供應
        商與租賃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租賃
        公司與購買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 購置國產技術者:統一發票影本或付款證明影本技術說明資
        料買賣契約書影本技術供應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代理
        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2 購置外國技術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資料
        結匯單據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

三  經辦單位: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

四  請將「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
    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置於文
    件之最前,其它文件依序安置,不需另具申請書。信封左上角請註明
    「投資抵減」。

五  處理原則:
 (一) 一般性事項:
      1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或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環保署申請核發證明文
        件。
      2 廠商向國內外訂購整廠或整批設備,其交貨日期之認定,如係同
        一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者,以每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之最後一
        批交貨日期為準,如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時,且分批
        進口 (交貨) 者,經專案核定係屬整廠或整批設備,仍可按最後
        一批交貨日期為準。
      3 所謂「整廠」、「整批」之認定標準為: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
        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同一作業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整
        體作業者。非屬以上、情況者,如購置設備擬採整批設備
        發證者,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六個月內,就該整批設備事先向本
        署申請核備方得適用:屬及規定者,以最後一批符合自動化
        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定義之設備交貨日期為「整
        廠」或「整批」設備之交貨日期。
      4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設備」界定如下:
        指附表一所列設備中具有自動進料、自動卸料、自動加工、自動
        處理、自動收集、自動選別、自動分類、自動包裝、自動監測、
        自動檢校、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等其中一項功能者。
      5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防治污染設備」界定如下:
        指為附表一所列設備運轉或使用所排放之污染物,使符合環保標
        準或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
        物清理、環境檢驗、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
      6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資源回收設備」界定如下:
        指經分類、拆解、分離、反應、濃縮、再製或焚化等程序,將附
        表一所列設備運轉或使用排放之污染物,轉化為可資利用或具商
        品價值之原料、產品或能源之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
      7 左列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空調設備 (維持機器、設備正常運轉
        必備者除外) 單獨申請核發證明之模具、治具、夾具、量具、
        刀具、工具及更換或修護用零組作。
      8 安裝設備所需之水電及土木工程屬安裝費用應直接向稅捐稽徵單
        位申請認定。
 (二) 檢附供應廠商工廠登記證之處理事項:
      1 公司向國內供應製造廠商購置設備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未
        檢附該供應商之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僅附其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者
        ,應於本署復函通知補辦手續之三個月內,補送該供應製造商之
        工廠登記證影本,逾期者不發證。
      2 供應製造商所附工廠登記證影本所載之產品項目,與所供應設備
        名稱不符者,暫不予發證,但原申請人可請供應製造商於本署復
        函通知補辦修正後三個月內 (政府機關作業期間不計算內) 補辦
        變更工廠登記證之產品項目,逾期不發證。
      3 公司經由專門提供技術服務之行業如工程設計或安裝公司購置設
        備者,主要零組件如屬國內產製者,不需如一般製迼業檢附工廠
        登記證,惟仍需檢附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該設備或主要零組
        件原製造商之工廠登記證影本。惟主要零組件如屬國外產製者,
        應檢附前述有關進口證明文件影本;設備金額謹就其代購之原材
        料零組件部分金額認定之。
 (三)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額之認定事項:
      1 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以其原料零組件金額為設
        備金額之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
        際憑證認定。
      2 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 (不含營
        業稅) 為準。
      3 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係
        指該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
        以上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
        必需費用 (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 並取得合
        法憑證之金額。
      4 公司購置自動化設備 (或技術) 、應與資源回收設備 (或技術)
        或防治污染設備 (或技術) 分案申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
        總金額須分別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稅額抵減。
 (四) 申請日期: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
      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本署收件日期之前一天為準。
附表一
┌─────┬────────────────────────┐
│目      的│  備                                        備  │
├─────┼────────────────────────┤
│廢棄物貯存│1.貯存容器。                                    │
│          │2.貯存設施。                                    │
├─────┼────────────────────────┤
│廢棄物清除│1.收集設備:壓縮、選別設備。                    │
│          │2.運輸設備:運送車輛、船隻、運送工具。          │
├─────┼────────────────────────┤
│廢棄物處理│1.中間處理設備:脫水、乾燥、焚化、熱處理、熱解、│
│          │                油水分離、攪拌混合、精煉、蒸餾、│
│          │                中和、破碎、切斷、滅菌、脫臭、腐│
│          │                熟、醱酵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          │                認可之中間處理設備。            │
│          │2.最終處理設備:固化、掩埋、海洋棄置等設備。    │
│          │3.再利用設備                                    │
└─────┴────────────────────────┘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