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二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
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
(二)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應附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 購置國產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買賣
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
廠登記證影本 (防治污染設備由環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
業證照影本)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2 購置國外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海關
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
入許可證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
/A或結匯單據)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3 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
(1) 購置國產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統
一發票影本交貨簽收單買賣契約書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
廠登記證影本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或貿易
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2) 購置國外自動化設備、資源回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統一
發票影本交貨簽收單買賣契約書影本輸入許可證明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
單據)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或貿易商之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應另檢附:設備供應
商與租賃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租賃
公司與購買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 購置國產技術者:統一發票影本或付款證明影本技術說明資
料買賣契約書影本技術供應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代理
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2 購置外國技術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資料
結匯單據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
三 經辦單位: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
四 請將「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
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置於文
件之最前,其它文件依序安置,不需另具申請書。信封左上角請註明
「投資抵減」。
五 處理原則:
(一) 一般性事項:
1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或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環保署申請核發證明文
件。
2 廠商向國內外訂購整廠或整批設備,其交貨日期之認定,如係同
一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者,以每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之最後一
批交貨日期為準,如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時,且分批
進口 (交貨) 者,經專案核定係屬整廠或整批設備,仍可按最後
一批交貨日期為準。
3 所謂「整廠」、「整批」之認定標準為: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
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同一作業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整
體作業者。非屬以上、情況者,如購置設備擬採整批設備
發證者,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六個月內,就該整批設備事先向本
署申請核備方得適用:屬及規定者,以最後一批符合自動化
設備、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定義之設備交貨日期為「整
廠」或「整批」設備之交貨日期。
4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設備」界定如下:
指附表一所列設備中具有自動進料、自動卸料、自動加工、自動
處理、自動收集、自動選別、自動分類、自動包裝、自動監測、
自動檢校、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等其中一項功能者。
5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防治污染設備」界定如下:
指為附表一所列設備運轉或使用所排放之污染物,使符合環保標
準或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
物清理、環境檢驗、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
6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資源回收設備」界定如下:
指經分類、拆解、分離、反應、濃縮、再製或焚化等程序,將附
表一所列設備運轉或使用排放之污染物,轉化為可資利用或具商
品價值之原料、產品或能源之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
7 左列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空調設備 (維持機器、設備正常運轉
必備者除外) 單獨申請核發證明之模具、治具、夾具、量具、
刀具、工具及更換或修護用零組作。
8 安裝設備所需之水電及土木工程屬安裝費用應直接向稅捐稽徵單
位申請認定。
(二) 檢附供應廠商工廠登記證之處理事項:
1 公司向國內供應製造廠商購置設備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未
檢附該供應商之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僅附其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者
,應於本署復函通知補辦手續之三個月內,補送該供應製造商之
工廠登記證影本,逾期者不發證。
2 供應製造商所附工廠登記證影本所載之產品項目,與所供應設備
名稱不符者,暫不予發證,但原申請人可請供應製造商於本署復
函通知補辦修正後三個月內 (政府機關作業期間不計算內) 補辦
變更工廠登記證之產品項目,逾期不發證。
3 公司經由專門提供技術服務之行業如工程設計或安裝公司購置設
備者,主要零組件如屬國內產製者,不需如一般製迼業檢附工廠
登記證,惟仍需檢附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該設備或主要零組
件原製造商之工廠登記證影本。惟主要零組件如屬國外產製者,
應檢附前述有關進口證明文件影本;設備金額謹就其代購之原材
料零組件部分金額認定之。
(三)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額之認定事項:
1 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以其原料零組件金額為設
備金額之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
際憑證認定。
2 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 (不含營
業稅) 為準。
3 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係
指該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
以上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
必需費用 (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 並取得合
法憑證之金額。
4 公司購置自動化設備 (或技術) 、應與資源回收設備 (或技術)
或防治污染設備 (或技術) 分案申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
總金額須分別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稅額抵減。
(四) 申請日期: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
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本署收件日期之前一天為準。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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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備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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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貯存│1.貯存容器。 │
│ │2.貯存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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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1.收集設備:壓縮、選別設備。 │
│ │2.運輸設備:運送車輛、船隻、運送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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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1.中間處理設備:脫水、乾燥、焚化、熱處理、熱解、│
│ │ 油水分離、攪拌混合、精煉、蒸餾、│
│ │ 中和、破碎、切斷、滅菌、脫臭、腐│
│ │ 熟、醱酵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 │ 認可之中間處理設備。 │
│ │2.最終處理設備:固化、掩埋、海洋棄置等設備。 │
│ │3.再利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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