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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申請須知
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
一  對象:符合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

二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
      式四聯 (如附件) ,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事業
      廢棄物申報網站 (http//waste.epa.gov.tw) 資料下載項下之表單
      下載區下載。                                              
 (二)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應附文件:                            
      1 廢棄物清除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清除許可證影本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申請清除設
        備文件 (核定本) 影本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
        書。                                                    
      2 廢棄物處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處理許可證影本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申請處理設
        備文件 (核定本) 影本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
        書。                                                    
      3 廢棄物清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清理許可證影本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申請清理設
        備文件 (核定本) 影本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之切結
        書。                                                    
      4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
        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影本執行回收、
        處理業務所需相關設備及用途說明購置設備為全新及未申請投資
        抵減之切結書。                                          
      5 申請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者,得免檢附經主管機關審查
        通過之申請清除、處理、清理設備文件。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1 自行購置設備者:                                        
      (1) 購置國產設備: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
          發票影本。                                            
      (2) 購置國外設備: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
          之進口證明書影本輸入許可證、銀行簽發之信用狀、 D/P、D
          /A 、結匯單或其他訂購證明文件影本。                  
      2 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內外設備者:買賣契約書或
        訂購單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
        商之經銷合約影本 (國外設備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 。  
      3 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
        公司之統一發票或租賃公司之進口報單影本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
        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租賃公司與購置設
        備者交貨簽收單影本。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1 買賣契約書影本。                                        
      2 統一發票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3 專用於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證明之中文說明相關資料影本。
 (五) 其他經指定文件者。

三  受理申請單位:環保署。

四  請將「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
    一式四聯置於文件之最前,其它文件依序安置,不需另具申請書、函
    。信封左上角請註明「投資抵減」。

五  審查原則:                                                  
 (一) 廢棄物清理 (含處理) 業者,得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
      ,並於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先向環保署申請備案。但應於取得
      清理或處理許可證後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                
 (二) 設備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時,且分批交貨,應於第一批
      設備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就整廠或整批設備資料,先向環保
      署申請核備,始得適用整廠或整批設備認定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文件。                                                    
 (三) 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界
      定如下:                                                  
      1 通訊產品 (含為達成語音通訊或數據通訊目的所需之產品,含有
        線用戶端設備、無線用戶端設備、網路接取設備等產品) 。    
      2 企業內作為展示、會議、教育訓練而購置之電視機、電視調諧器
        、電視變頻器、電視牆螢幕、衛星接收系統、視訊接收機、電視
        視訊擷取卡及電視視訊設備或相關軟體。                    
      3 數位內容製作設備、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備、複製設備
        、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內容製作之其他電腦及週邊設備或軟
        體。                                                    
      4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主機、伺服器、個人電腦及工作站) 、有線或無線網路通訊設
        備、輸入輸出裝置、儲存裝置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顧問服務
        。                                                      
 (四) 下列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1 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                                  
      2 空調設備 (維持機器、設備正常運轉必備者除外) 。          
      3 單獨申請核發證明之模具、治具、夾具、量具、刀具、工具及更
        換或修護用零組件。                                      
 (五)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額之認定事項:                            
      1 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得以其原料零組件認定。
        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憑證核實認定
        。                                                      
      2 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之成本認定之。      
      3 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係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上者,包括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
        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
        安裝費等) ,並取得合法憑證之金額。                      
      4 安裝設備所需之必要費用 (如水電、土木工程、保險費、進口稅
        捐、商港服務費、運費、安裝費用及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
        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等) 應直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認定。                                            
      5 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 (不含
        營業稅) 為準;自行購置國外設備,以進口報單之離岸金額為準
        。

六  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
    之設備或技術與「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案申請。

七  申請日期之認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
    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環保署收件當日為準。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