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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之次數計算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
款規定「申請前之一年內,因未依法清理廢棄物經主管機關告發二次
以上」之次數計算,不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因
網路申報違規致告發處分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