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一、指定公私場所:
(一)量販店: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二)超級市場: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
理食品者,包含百貨公司或購物中心內之超級市場、以員工消費合
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二、指定容器:係指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苯乙烯(PS)、
聚氯乙烯(PVC) 、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等塑膠材質之下列
容器。以紙類或植物纖維為主體,淋膜或添加前述塑膠材質者,亦屬
之。
(一)用於盛裝蛋類產品,如雞蛋、鴨蛋、鵪鶉蛋、皮蛋等之托盤及包裝
盒。
(二)用於盛裝蔬果類、肉品、水產類等生鮮食品,及南北乾貨、壽司、
生菜沙拉、涼麵等之托盤及包裝盒。但用於盛裝微波食品,或該食
品食用前需直接烘烤或微波加熱者,不在此限。
(三)賣場內烘焙糕點麵包販售專區中,用於盛裝糕、餅、粿、糬、派、
酥、麵包、蛋塔、泡芙等產品之托盤及包裝盒。但用於包裝需保冷
之糕餅產品(如冰淇淋蛋糕等)者,不在此限。
(四)用於盛裝餐飲食品之杯、碗、盤、碟等一次用容器。但工廠出廠前
即以前述一次用容器包裝者,以及盛裝餐飲食品後需直接烘烤或微
波加熱者,不在此限。
三、限制使用方式:
(一)指定公私場所應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其減量率依第四項計算,於
九十九年度應達下列目標之一:
1.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減量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下半
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減量率達百分之三十。
2.全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減量率達百分之二十七
‧五。一百年度之年度減量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五。
(二)指定公私場所得採下列方式,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
1.使用非屬指定容器之托盤、包裝盒或杯、碗、盤、碟等一次用容
器(以下簡稱替代容器)。
2.減輕指定容器之重量。
3.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
四、年度減量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減量率=使用替代容器之比例(A)+減輕指定容器之重量比例(B
)+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比例(C)
(一)使用替代容器之比例(A):
A=(該年度替代容器的使用個數/該年度指定容器與替代容器的
總使用個數)×一○○%
(二)減輕指定容器之重量比例(B):
B={Σ〔該年度第 i 種規格之指定容器使用個數×(基準年第
i 種規格之指定容器個別重量-該年度第 i 種規格之指定容
器個別重量)〕/Σ(該年度第 i 種規格之指定容器使用個
數×基準年第 i 種規格之指定容器個別重量)}×一○○%
(三)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比例(C):
C=〔基準年有使用指定容器或替代容器而該年度改為不使用托盤
或包裝盒包裝所減少之容器個數/(該年度指定容器與替代容
器的總使用個數+基準年有使用指定容器或替代容器而該年度
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所減少之容器個數)〕×一○○
%
前項基準年係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但本公告實施後設立之指定公
私場所,基準年為設立當年度。
五、指定公私場所除應依第三項規定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外,並應遵行下
列事項:
(一)指定公私場所應依指定格式訂定減量計畫,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
日、八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將九十九年度上半年、
下半年及一百年度之減量計畫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但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
場所之減量計畫,一併於前述期限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轉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
(二)新設立之指定公私場所,應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後二個月內,將減量計畫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年度期
間為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減量計畫應包含內容如下:
1.預定改用替代容器之商品名稱、數量、期間及替代容器之材質。
2.預定減輕重量之指定容器規格、盛裝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3.預定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4.改用替代容器者,應檢附證明該容器原料不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
酯(PET) 、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 、聚乙烯(PE
)或聚丙烯(PP)等塑膠材質之檢驗報告,檢驗方法包含傅立葉
轉換紅外光儀(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FTIR)、示差掃
描量熱法(Differential Scanning Calorimetry, DSC)、核磁
共振儀(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 NMR) 、熱裂解分析儀
(Pyrolyzer) 或熱重量法(Thermogravimetric Analysis,
TGA) 等。
5.前項檢驗報告,應由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國
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認證或本署許可之檢測機構出具。
6.說明可資查證年度減量成果之佐證方式或文件。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
(四)指定公私場所應依指定格式填寫年度減量成果,並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提報上一年度減量成果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但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
場所之年度減量成果,一併於前述期限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轉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五)年度減量成果應包含內容如下:
1.改用替代容器之商品名稱、數量、期間及替代容器之材質。
2.減輕重量之指定容器規格、盛裝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3.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4.年度減量成果之佐證文件。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
(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指定公私場所提報之年度減量成果
,經審查內容有欠缺而得補正者,應通知指定公私場所於七日內補
正。
六、減量計畫之變更:
(一)指定公私場所應依減量計畫執行,減量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指定公私場所應於該商品上架前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變更。但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
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場所之變更情形,一併於前述期限內向中央主
管機關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1.變更預定改用替代容器之商品名稱、期間或替代容器之材質。
2.變更預定減輕重量之指定容器規格、盛裝商品名稱或期間。
3.變更預定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
(二)指定公私場所於年度期間內,經第一次稽查發現未依規定申請減量
計畫變更而逕行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指定公
私場所於三十日內申請變更。
七、指定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處分。
(一)違反公告事項三(一)規定,未達年度減量率。
(二)違反公告事項五(一)或(二)規定,未提報減量計畫。
(三)違反公告事項五(四)或(六)規定,未提報年度減量成果,或未
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
(四)違反公告事項六(二)規定,未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期限內申請減量計畫變更。
(五)於年度期間內,經第二次及其後稽查發現未依規定申請減量計畫變
更而逕行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