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第二批應上網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
理方法之事業機構及其申報方式,並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 第二批應上網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
理方法之事業機構:
(一) 一千家製造業。
(二) 五十床以上醫療機構。
(三) 上述事業機構所委託清理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二 申報方式:
(一) 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各相
關機構應依左列規定時間向中央主管機關連線申報。
1 事業機構應於清除前連線申報。
2 清除機構應於清除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
3 處理機構應於收受當日及處理完成日連線申報。
(二) 前項所規範之各相關機構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亦應配
合一式三聯單作業,遞送聯單由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一聯由事業機
構存查。第二聯及第三聯由清除機構於十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由處
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二聯,第三聯由處理機構存查,處理
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處理作業。
(三) 事業廢棄物輸出國外處理前之暫時貯存,除事業機構、清除機構應
依前 (一) 、 (二) 項規定辦理外,貯存機構亦應配合連線申報。
(四) 清除或處理機構將事業廢棄物轉託他機構清除或處理者,應依前 (
一) 、 (二) 項程序辦理。
(五) 清除或處理機構發現事業廢棄物成分、特性、數量與申報所載不符
者,應於發現之翌日起十日內,請求事業或清除機構連線補正,並
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六) 事業機構於廢棄物清運後四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處理情形,
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處理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當地主
管機關報備。
(七) 事業機構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於處理當日向中央主管
機關連線申報。
(八) 遞送聯單資料應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九) 連線申報作業方式請參考申報網址首頁上申報操作手冊,網址:
http://waste.epa.gov.tw 。
(編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1 卷 10 期 72-1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