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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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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經本署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以 (八八) 環署空字第○○二○三七六號
公告修正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
」,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應自本公告日起一年內,依「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規定
與地方主管機關完成連線。
二 公私場所於本公告日前已依本規範規定與地方主管機關完成連線者,
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免提報連線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