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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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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應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一年內,依規定與地方
主管機關完成連線。
二 公私場所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前已依規定與地方主管機關完成連線
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免提報連線計畫書。
三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四 本署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環署空字第○九一○○一一七三九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