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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全文內容: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
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一日生效: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
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三、本署九十九年一月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九○○○○二六六號令自本解
釋令生效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