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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全文內容: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
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
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若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