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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全文內容: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
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生效: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
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三、本署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環署廢字第一○三○○八四二四八號令,自
本解釋令生效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