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表二之四容器定義增加規定:「二、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
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1至7) 」。
二、修正後之表二之四如附件。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
正公告。
附 件:表二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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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容器定義 │一般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
│ │ │之性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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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動物食│一、容器係指以下│一、不易清│一、容器商品│
│ 品、飼料。 │ 列一種或一種│ 除、處│ 製造業者│
│二、乳製品。 │ 以上為主要材│ 理。 │ :製造容│
│三、調味品、醋。│ 質製成供裝填│二、含長期│ 器商品之│
│四、食用油脂。 │ 用,具裝填之│ 不易腐│ 事業及機│
│五、飲料。 │ 主要形態非袋│ 化之成│ 構。 │
│六、礦泉水、純水│ 、膜、布、箔│ 分 (僅│二、容器商品│
│ 、蒸餾水及其│ 等包裝者: │ 限含金│ 輸入業者│
│ 他供飲用之包│ 1、鋁。 │ 屬、玻│ :輸入容│
│ 裝水。 │ 2、鐵 (係指│ 璃或塑│ 器商品之│
│七、酒 (係指菸酒│ 鋼片) 。│ 膠成分│ 事業及機│
│ 管理法所稱之│ 3、玻璃。 │ 之容器│ 構。 │
│ 酒) 。 │ 4、紙 (係指│ ) 。 │三、容器製造│
│八、藥酒,含取得│ 經浸蠟處│三、含有害│ 業者:製│
│ 行政院衛生署│ 理或塗怖│ 物質成│ 造容器之│
│ 藥品許可證者│ 、貼合塑│ 份 (僅│ 事業及機│
│ 。 │ 膠薄膜或│ 限環境│ 構。 │
│九、含胺基酸類及│ 鋁箔之紙│ 衛生用│四、容器輸入│
│ 多種維他命之│ 板) 。 │ 藥之特│ 業者:輸│
│ 內服液劑。 │ 5、鋁箔包 (│ 殊環境│ 入容器之│
│十、氧氣。 │ 含紙、鋁│ 用藥及│ 事業及機│
│十一、化粧品 (不│ 箔及塑膠│ 農藥廢│ 構。 │
│ 含彩粧類) │ 之複合材│ 容器) │註: │
│ 。 │ 質) 。 │ │容器商品係指│
│十二、人身清潔保│ 6、塑膠: │ │以容器裝填物│
│ 養用品、動│ (1) 聚乙烯│ │品之商品。 │
│ 物清潔保養│ 對苯二│ │ │
│ 用品。 │ 甲酸酯│ │ │
│十三、精油及樹脂│ (PET)│ │ │
│ 狀物質 (係│ 。 │ │ │
│ 指海關進口│ (2) 聚苯乙│ │ │
│ 稅則 3301 │ 烯 (PS│ │ │
│ 類物品) 、│ ) -發│ │ │
│ 香水、除臭│ 泡。 │ │ │
│ 劑。 │ (3) 聚苯乙│ │ │
│十四、海水、鹽。│ 烯 (PS│ │ │
│十五、清潔劑。 │ ) -未│ │ │
│十六、酒精。 │ 發泡。│ │ │
│十七、眼鏡清洗液│ (4) 聚氯乙│ │ │
│ 、保養液。│ 烯 (PV│ │ │
│十八、紙巾、濕巾│ C)。 │ │ │
│ 。 │ (5) 聚乙烯│ │ │
│十九、乾燥劑、除│ (PE) │ │ │
│ 濕劑。 │ 。 │ │ │
│二十、電瓶液。 │ (6) 聚丙烯│ │ │
│二十一、潤滑油、│ (PP) │ │ │
│ 潤滑劑、│ 。 │ │ │
│ 液壓油。│ (7) 其他塑│ │ │
│二十二、著色料、│ 膠。 │ │ │
│ 顏料、染│ 7、植物纖維│ │ │
│ 料、墨。│ 。 │ │ │
│二十三、蠟、擦光│二、容器包括容器│ │ │
│ 劑、除垢│ 商品之蓋子、│ │ │
│ 劑、抗震│ 提把、座、噴│ │ │
│ 劑、防銹│ 頭、壓嘴、標│ │ │
│ 劑、防凍│ 籤及其他附件│ │ │
│ 劑。 │ ,使用後併同│ │ │
│二十四、塗料 (係│ 容器廢棄者 (│ │ │
│ 指油漆、│ 標籤及其他附│ │ │
│ 油漆溶劑│ 件之主要材質│ │ │
│ 、水泥漆│ 不限一之1至│ │ │
│ 、凡立水│ 7) 。 │ │ │
│ ) 。 │三、容器不含容量│ │ │
│二十五、接著劑。│ 達十七公升以│ │ │
│二十六、填縫劑、│ 上者。 │ │ │
│ 補土、塑│四、以上、4之紙│ │ │
│ 鋼土。 │ 為主要材質之│ │ │
│二十七、瓦斯、煤│ 容器,僅限免│ │ │
│ 油、燈油│ 洗餐具及氣密│ │ │
│ 、補充用│ 或液密包裝之│ │ │
│ 打火機油│ 紙容器。 │ │ │
│ 。 │五、以一、6、 (│ │ │
│二十八、環境衛生│ 2) 之發泡聚│ │ │
│ 用藥,一│ 苯乙烯為主要│ │ │
│ 般 │ 材質之容器,│ │ │
│ │ 不包括以 EPS│ │ │
│ │ (Expanded │ │ │
│ │ Polystyrene)│ │ │
│ │ 製成者,但包│ │ │
│ │ 括以 EPS 製│ │ │
│ │ 成之免洗餐具│ │ │
│ │ 。 │ │ │
│ │六、物品以袋、膜│ │ │
│ │ 、布、箔等包│ │ │
│ │ 裝裝填後,再│ │ │
│ │ 包裝於容器內│ │ │
│ │ 者,該容器仍│ │ │
│ │ 為本公告列管│ │ │
│ │ 之容器。 │ │ │
│ │七、容器商品之所│ │ │
│ │ 有容器皆為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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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用藥│ 公告列管之容│ │ │
│ 及特殊環│ 器。 │ │ │
│ 境用藥。│八、以一、7之植│ │ │
│二十九、農藥。 │ 物纖維為主要│ │ │
│三十、肥料。 │ 材質之容器,│ │ │
│ │ 僅限免洗餐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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