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告主管機關檢查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評鑑方式 |
|
民國 83 年 01 月 07 日
|
主 旨:公告主管機關檢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
施功能評鑑方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檢查發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自行檢討認
定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係因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功能
不足所造成,而提出「改善計畫書」,或認定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
定係功能不足以外之原因所造成,而提出去除違反原因之「具體改善
措施說明」,並於限期屆滿日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其他規定之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並未依照其所提出之「改善計畫書」或「具體改善措施說明」
執行或完成有關措施,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報備故障情形下,
主管機關檢驗其放流水未符合管制標準時,認定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為功能不足,未完成改善。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主管機關發現違反放流水管制標準後,對於
主管機關發現違反之項目或自行檢討發現違反之項目或未依主管機關
命令檢討應檢討之放流水標準項目,以致對實際有違反之項目,並未
提出其「改善計畫書」或去除其違反原因之「具體改善措施說明」,
僅於限期改善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
查驗,經主管機關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報備故障情形下檢驗其
放流水不符合管制標準時,認定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功能不足
,未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