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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應申報之水質項目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主    旨:「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
          作業注意事項」業經本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環署水字第○○七一
          八○五號公告修正,檢送公告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    明:增列動物園、餐飲業、觀光旅館 (飯店) 、遊樂園 (區) 、水產養殖業、
          洗車業等事業、公共下水道及社區下水道依規定申報放流水水質化學需氧
          量,請轉知轄內適用事業自該公告日起依規定申報化學需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