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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環署空字第0950094966號公告.pdf
附表.pdf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環署空字第○九三○○三○四二九號公告
中有關移動污染源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之收費費率,自本
公告實施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