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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柴油及石油焦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銷售或進口高級柴油、石油焦予固定污染源使用者,依高級柴油及石油焦
          銷售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