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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口設置期限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全文內容: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
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
並設置放流口之規定,應自本發布令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