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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二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 本公告所指之即時追蹤系統,係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 (Global Po-
sitioning System,簡稱 GPS) 、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裝
置。
二 清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有害污泥、有害集塵灰、焚化爐飛灰、焚化
爐底渣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三 本公告所指之清運機具為領有交通部監理單位所核發之行車執照者。
四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四個月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