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為:
(一)廢木材。
(二)熱塑型廢塑膠。
(三)廢紙。
(四)廢鋼。
(五)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不含汞成分、具有金屬性質
及非鬆散形式的金屬與合金廢物,且主要金屬成分大於等於百分之
五十者。
(六)廢鋅渣:應符合以下要件 1、來源為電鍍板表面及底部、壓鑄、熱
浸電鍍板等製程產生之鋅浮渣及鋅撇渣。 2、鋅含量大於等於百分
之五十。 3、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七)含銅化合物之灰末或渣滓(俗稱鐵渣,於輸入部分,僅限水泥業可
辦理輸入)。
二、本署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八九)環署廢字第○○二五四四一號函自本
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