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增列廢印表機類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爰修正應回
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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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類別 │應回收物種類│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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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物品製造業者│筆記型電腦 │ │
│資訊物品輸入業者│主機板 │ │
│ │硬式磁碟機 │ │
│ │電源器 │ │
│ │機殼 │ │
│ │監視器 │ │
│ │印表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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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告增列之廢印表機類,其製造、輸入業者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
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