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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公告事項:一、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件)。
          二、實施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