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與第四
款。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改善淡水河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
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管制區範圍:
淡水河系各主支流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域如次:
(一)台北市:全部。
(二)基隆市:安樂區、暖暖區及七堵區等全部、信義區(孝深里、孝岡
里)。
(三)台北縣:平溪鄉、汐止市、坪林鄉、烏來鄉、石碇鄉、深坑鄉、新
店市、永和市、中和市、板橋市、鶯歌鎮、樹林市、三峽鎮、土城
市、新莊市、泰山鄉、三重市、蘆洲市、五股鄉等十九個鄉(鎮、
市)全部、瑞芳鎮(碩仁里、光復里、侯硐里、弓橋里、柑坪里、
爪峰里、吉安里、龍潭里、傑魚里、龍山里、龍川里、龍鎮里、龍
安里、龍興里、上天里、吉慶里)、雙溪鄉泰平村(竿蓁坑、保成
坑、烏山、坪溪、灣潭、糞箕湖)、八里鄉(龍源村、米倉村)、
淡水鎮(竹圍里、八勢里、坪頂里、竿蓁里、樹興里、鄧公里、草
東里、北投里、長庚里、清文里、水源里、民安里、文化里、新生
里、油車里、沙崙里、永吉里、中興里、協元里、水碓里)。
(四)桃園縣:復興鄉全部、大溪鎮(南興里除外)、龍潭鄉(三坑村、
大平村、佳安村十一份)、龜山鄉(山頂村、兔坑村、嶺頂村)、
八德市(大安里、大竹里)。
(五)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高臺、馬石、太平、石磊、抬耀、里母)
及秀巒村(泰崗、控溪、錦路、養老、白石)。
(六)宜蘭縣:大同鄉(明池、甲比、王池、正義)。
(七)苗栗縣:檜山、馬鞍。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新店溪青潭水
源保護區、百拉卡水源保護區、新山水庫水源保護區、基隆河水源
保護區、台北縣瑪述溪水源保護區、台北縣雙溪水源保護區、台北
縣景美溪上游水源保護區、板新給水廠水源保護區、石門水庫水源
保護區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大漢溪、基隆河、新店溪、景美溪
、南勢溪及北勢溪等主支流。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淡水河本流、
大漢溪、基隆河、新店溪、景美溪、南勢溪及北勢溪等主支流。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
區域(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行水
區(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