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使鈕扣型含汞電池(以下簡
稱電池)汞含量降低,以適用綠色費率方式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特
訂定本要點。
二、電池汞含量基準值為五 ppm。
三、電池汞含量基準值適用下列電池:
(一)鈕扣型鹼錳電池。
(二)氧化銀電池。
(三)氧化汞電池。
(四)鈕扣型鋅空氣電池。
(五)由前四款電池獨立組成之筒型電池
(六)其他本署指定之電池。
四、電池汞含量之檢測,應由本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
測機構),具「乾電池汞、鎘、鉛含量檢測方法」(NIEA R315. 02B
)檢驗許可者,或由本署指定之檢測機構,依本署公告或指定之方法
檢測。
五、責任業者應向本署提出申請,並經本署核准後,始得適用綠色費率。
六、責任業者依前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由合格檢測機構出具其汞含量為五 ppm 以下之檢測報告,且為申
請前三個月內之檢測報告。不同廠牌、型號、型式、規格、外觀式
樣之電池,或同一製造商、不同製造國所製造之電池,均應分別檢
附檢測報告。
(三)電池之實體樣本五組。
(四)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七、責任業者應於核准電池之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低
於五 ppm」文字。
八、本署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製造、輸入及販賣場所,查驗電
池汞含量及其適用費率,必要時得要求責任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並無
償提供電池供檢查,其數量以足供檢查所需為限,責任業者不得拒絕
。
九、責任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其電池綠色費
率資格之適用:
(一)經本署查驗其電池汞含量超過五 ppm。
(二)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三)違反其他本署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