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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2-106年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計畫補助款申請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為推動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提高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率,特
  訂定本申請原則。
 
二、依據:行政院 102年 1月 23 日院臺環字第 1020003638 號函核定「
  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
 
三、經費來源
 (一) 地方政府自籌款:地方政府自行籌措編列。
 (二) 本署補助款:依奉核准之年度中央公務預算編列辦理。
 
四、申請資格:以規定之再利用管理方式,推動辦理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
  ,且自有財源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財力分級) 之縣市政府。
 
五、申請補助方式
 (一) 依期限提送年度底渣再利用計畫書,計畫書包含要項如附件一。財
   力等級屬不予補助之縣市,亦請規劃再利用計畫提送本署。
 (二) 申請期限: 102年再利用計畫書須於 102年 4月底前提出, 103~
    106年度須於各該年 1月底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署將召開評
   比會議,就各受補助單位所提再利用計畫書進行評比,評比結果做
   為核定補助之參據。
 (三) 補助額度:
   1、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 2類型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於公共工程:
     102年依地方政府財力分級核予補助比率,並以每公噸補助480
    ~ 640元為上限。自 103年起補助比率逐年遞減 2%。
   2、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 1類型產品再利用:以每公噸補助 640元
    為上限。
        各年度補助比率如下表。
         各年度底渣再利用中央補助比率(依行政院102年1月23日核定計畫)
  補助類別
補助比率
 
中央補助比率(分級) 說明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第4級 第5級
第2類型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於公共工程        102年 30% 33% 36% 40% 補助第2類型產品,以再利用於公共工程為限。
103年 28% 31% 34% 38%
104年 26% 29% 32% 36%
105年 24% 27% 30% 34%
106年 22% 25% 28% 32%
第1類型底渣資源化產品之再利用 102~106年 40% 40% 40% 40% 鼓勵地方政府提升底渣資源化產品品質。
 
 
六、補助款核撥
 (一) 每年核撥 2次為原則,第 1次受補助地方政府須於當年 6月底前,
   依補助款申請文件檢核表所列各項文件 (如附件二) 提出申請,第
    2次須於當年 11 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二) 以先完成再利用並備齊各項證明文件資料報本署核撥者,優先核撥
   補助;本補助以競爭型評比機制。如各年度補助預算用罄,不再撥
   款補助,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經費支應;若預算執行成效不佳,次
   年得減少補助申請額度,不得異議。
 (三) 地方政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時,如有前期款項尚未撥付予再利用廠
   商,本署得自本次核撥款項中扣減。
 
七、其他事項:
 (一) 地方政府應將本署補助款納入預算辦理,並於完成預算程序及補助
   款入帳後,於次月起,按月於每月 8日前至本署「補助計畫經費網
   路填報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二) 地方政府提送之補助款申請書及補助款結算書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本署不予補助,並追究其責任及追繳補助費。
 (三) 本署將視各年度預算編列及核撥執行情形,適時修正本申請原則,
   並於簽奉核准後據以辦理。
 (四) 地方政府應依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於計畫期間督導各執行機
   關所辦理之工作事項,並配合本署不定期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