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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查核評鑑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提昇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
     (以下簡稱焚化廠) 營運管理及服務績效,建立環保設施新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評鑑對象,為本署興建或補助興建之運轉中垃圾焚化廠
    。

三、本署為辦理本要點之相關工作,成立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委員會 (以
    下簡稱查核評鑑委員會) ,接受本署諮詢、提供建言並參與現場查核
    評鑑工作。委員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組織代表等遴聘
    十五至十九人,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查核評鑑委員任期兩年,每季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出席查核評鑑委員互推。
    查核評鑑委員會議由本署召開,並得通知相關單位列席,委員會議應
    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其議決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四、本署得委託法人合夥、獨資之機構團體或自行成立工作秘書小組,執
    行查核評鑑之相關工作。

五、查核評鑑之辦理方式如下:
    查核評鑑內容應涵蓋焚化廠操作、維護與管理等範圍。
    焚化廠現場評鑑以每年辦理乙次為原則,並得視焚化廠操作營運情況
    ,不定期辦理查核。

六、查核評鑑年度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查核評鑑年度總成績包含「績效指標成績」、「現場查核評鑑成績」
    及「平時成績」等三項,各項權重核算後,經查核評鑑委員會評定確
    認。
    「績效指標成績」係依據績效指標線上評鑑系統之焚化廠申報資料自
    動計算得之,年度績效指標項目與權重由查核評鑑委員會決定,各廠
    申報資料之正確性由工作秘書小組審查。
    「現場查核評鑑成績」由出席焚化廠現場查核評鑑之委員評定之。
    「平時成績」係依據本署及工作秘書小組彙整該年度焚化廠營運管理
    資料申報、污染物抽測稽查、報表審查、工安表現、教育宣導、其他
    相關行政配合情形等項目評定。
    各項成績權重計算與執行方式詳附件。

七、查核評鑑委員會依據該年度查核評鑑結果,議決該年度各廠查核評鑑
    成績等第。
    本署得依焚化廠經營之不同型態分組公布查核評鑑成績等第。
    查核評鑑成績優良之焚化廠,本署得頒發獎牌予以獎勵,並函請該相
    關縣 (市) 政府敘獎有功人員。
    查核評鑑成績不良之焚化廠,本署得對該廠增加查核頻率,並函請各
    縣 (市) 政府督導改善。

八、焚化廠及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應配合查核評鑑相關事項
    之執行。
    各縣 (市) 環境保護局對於跨縣 (市) 或緊急之廢棄物處理、支援或
    協助,依「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視為重大環保事務項目予以
    加分,倘配合不當致產生廢棄物處理危機,將予以扣分處置,並做為
    整體績效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