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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及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六組評選:
      1.科技產業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精密機械等製造
        業等)。
      2.傳統產業組(如從事鋼鐵製造、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染整
        、農、林、漁、牧業等)。
      3.專業技術服務業組(如從事電力及燃氣供應、用水供應及污染防
        治、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廢棄物回收處理、營造業等)
        。
      4.一般服務業組(如從事批發及零售、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
        訊及通訊傳播、金融及保險、運動娛樂、休閒服務及教育服務等
        )。
      5.中小企業組(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6.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構組。
(二)前款六組合計選出二十名獲選者,其中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
      構組不得逾五名,但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獲選名額應予
      從缺。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
      立且營運中之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
      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但報名參選
      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評選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
      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裁處金額新臺幣
      五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子)公司、廠(場)或營運
      處(所)採個別計算)。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裁決、重大危害環境衛
      生及公共安全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符合參加評選資格之事業,應採下列方式報名:
(一)自行報名參加:曾獲得國內政府機關頒發環保相關獎項者。
(二)推薦報名參加:
      1.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3.所屬公會具函推薦。

五、參選事業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如附件一)。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3.初次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內或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
        良事蹟(依附件二評選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
        照片。上年度獲得本獎項事業參選時,僅得提報評選年度內之環
        保優良事蹟。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如附件三)。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二)前款書面資料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送本署(
      以郵戳為憑);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
(三)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四)前款書面資料一式十三份及電子檔各一份,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
      署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八十三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遇假日順延),但本署得視評選作
    業進度調整。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十名專家、學者
      、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
      ,共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評選程序如下:
(二)初評: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並由評選委員分組進行書面審
        查。
      2.分組委員書面審查結果應包括參選事業分數,並送交評選小組初
        評會議決議入選複評名單。
      3.各組依平均分數高低順序排列,由評選小組初評會議從各組第一
        名依序選取入選複評之事業,並確認各組入選複評名單。
      4.六組合計選取至多三十二名入選複評名單,其中公營(有)事業
        、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七名。
      5.參選事業經評選委員分組書面審查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五分者,
        不得進入複評。
      6.各組進入複評之事業名額,評選小組得視各組報名參選事業家數
        或初評結果採比例分配。
(三)複評:
      1.評選小組依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實地現勘及評分。
      2.複評實地現勘議程:
     (1)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2)由受評單位簡報二十分鐘,現勘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意見交
          換與提問十分鐘至二十分鐘,廠商回復十分鐘至二十分鐘。
      3.評選委員出席現勘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評評分。
      4.複評結果提交評選小組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四)決選:
      1.獲獎名單須經決選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2.六組合計選出二十名獲選者,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
        得逾五名,但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
      3.同分數之事業有數家時,則以對同分數之事業均進行評分之評選
        委員分數之平均分數排序入選。

九、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
      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一座。
(三)晉見總統。

十、作業期程(本署得視評選作業情形調整):
(一)每年二月前完成委外招標工作。
(二)每年二月至三月完成行政工作(含報名表及宣傳海報上網、函送各
      環保機關及有關公會)。
(三)每年四月至五月受理報名。
(四)每年五月至六月辦理初評工作。
(五)每年六月至七月辦理初評會議及複評行政作業(安排複評行程事業
      聯繫,發文通知各評選委員)。
(六)每年七月至八月辦理複評實地現勘。
(七)每年八月至九月辦理決選會議。
(八)每年九月至十月舉辦頒獎典禮。
(九)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觀摩研討會。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不予退還。
  (二)本署得使用獲獎者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內容
        。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
        宣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如發現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
        資料有嚴重不實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本署得取消獲獎資格,缺
        額不再遞補;已領獎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該獎項,且得獎者須
        將獎座及獎牌繳回本署。
  (六)本獎項上屆獲獎者,得以原參選事業單位名稱參加本屆選拔,如
        於本屆再次獲獎,得以該事業單位名稱參加下屆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