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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六組評選:
      1.科技產業組(如電子、光電、通訊、生技、精密機械等製造業等
        )。
      2.傳統製造業組(如鋼鐵製造業、造紙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紡織業等)。
      3.專業技術服務業組(如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防治
        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研發及設計業、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營造
        業等)。
      4.一般服務業組(如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觀光旅遊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等)
        。
      5.中小企業組(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6.上屆獲獎事業組(上屆獲得本獎項之事業)。
(二)各組表揚名額由評選小組視參選事業於評選年度(即參選報名之前
      一年度)內或初次參選事業於參選報名之前三年度內環保工作優良
      事蹟情形決議之,六組合計選出十五名獲選者,除上屆獲獎事業組
      外,各組至少二名獲選表揚,惟複評未達八十五分,獲選名額應予
      從缺。

三、參加選拔資格:
(一)評選年度前,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
      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廠(場)或營
      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且報名參選之事業名稱應
      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不適用本要
      點之規定。
(二)報名參選之前一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管之環保法規
      ,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報名方式:
(一)自行報名參加:曾獲得國內政府機關頒發環保或節能相關獎項者。
(二)推薦報名參加:
      1.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3.所屬公會具函推薦。

五、參選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
        證明、環保許可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等。
      3.初次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內或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
        良事蹟(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
        上年度獲得本獎項事業參選時,僅能提報評選年度內之環保優良
        事蹟。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以上書面資料一式五份及電子檔(PDF 格式)一份,於報名截止日
      前送達本署。
      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以上書面資料各二十份及電子檔各一份,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署
      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10042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八十三
    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

八、評選小組: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委員,召集下列單位代表組
    成評選小組:
(一)專家、學者、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共計十名。
(二)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綜合計畫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
      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代表,各一名,共計七名。
    本評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複評實地現勘會議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九、評選程序:
(一)初評:
      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並由評選委員分組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結果送交評選小組初評討論會議決入選複評名單。如參選事
      業未達二十家,得不進行初評程序,直接進行複評實地現勘。
(二)複評:
      由評選小組進行實地現勘,並依評選項目辦理複評評分,受評事業
      之推薦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參與提
      供意見。
(三)為鼓勵環保工作優良之事業,凡於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獲得本獎項
      且無污染處罰紀錄者,則不需進行初評,直接進行複評。
(四)入選複評名單及獲獎名單須經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決議
      之。

十、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
      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環保榮譽獎座乙座。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恕不退還。
  (二)獲獎者應同意本署使用其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
        之用途。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
        宣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如事後發現自評選年度至評選期間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
        名資料有嚴重不實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
        已領獎者,須將獎座及獎牌繳回本署。若前述情形發現時間在決
        選作業完成後,同組別得獎缺額不再遞補。
  (六)本獎項上屆獲獎者,得以原參選事業單位名稱參加本屆選拔,如
        於本屆再次獲獎,得以該事業單位名稱參加下屆選拔。
  (七)推動、辦理及推薦企業環保獎有功之機關、機構及事業單位之主
        管及承辦人員,由本署函請各所屬機關、機構及事業單位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