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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兩組評選:製造業組,與非製造業組(如農林漁牧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批發及零售業、運
      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等)。
(二)各組表揚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參選事業於評選年度(即參選報名之
      前一年度)內或初次參選事業於參選報名之前三年度內環保工作優
      良事蹟情形決議之,兩組合計選出十至十二名獲選者,其中中小企
      業至少二名,且各組至少三名獲選表揚,惟複評未達八十五分,獲
      選名額應予從缺。

三、參加選拔資格:
(一)評選年度前,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
      事業。本要點所稱之事業,指至少符合一項環保法規定義之對象。
(二)報名參選之前一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如環評、空、水、廢、
      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
      ,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報名方式:
(一)自行報名參加。
(二)推薦報名參加:
      1.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3.所屬公會具函推薦。

五、參選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3.評選年度內或初次參選事業於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
        蹟(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以上一式三份,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本署。
      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初評入選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以上書面資料各二十份及電子檔各一份,於獲入選通知十五日內送
      達本署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83 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八、評選委員會: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委員,召集下列單位代表組
    成評選委員會:
(一)專家、學者、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共計十名。
(二)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綜合計畫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
      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代表,各一名,共計七名。
    複評實地現勘會議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九、評選程序:
(一)初評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就報名
      資料進行查證,並依各組評選項目辦理初評評分。初評結果送交評
      選委員會初評討論會確認入選複評名單。
(二)經初評入選事業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複評實地現勘,並依各組評選項
      目辦理複評評分,推薦機關、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提供意
      見。
(三)為鼓勵環保工作優良之事業,凡於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獲得本獎項
      且無污染處罰紀錄者,則不需進行初評,直接進行複評。
(四)獲獎名單須經決選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決議之。

十、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
      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環保榮譽獎座乙座。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恕不退還。
(二)獲獎者應同意本署使用其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
      用途。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宣
      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如事後發現自評選年度至評選期間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
      資料有嚴重不實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已領
      獎者,須將獎座及獎牌繳回本署。若前述情形發現時間在決選作業
      完成後,同組別得獎缺額不再遞補。
(六)本獎項第十七屆獲獎者,得以原參選事業單位名稱參加第十八屆選
      拔,如於第十八屆再次獲獎,得以該事業單位名稱參加第十九屆選
      拔。
(七)推動、辦理及推薦企業環保獎有功之機關、機構及事業單位之主管
      及承辦人員,由本署函請各所屬機關、機構及事業單位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