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兩組評選:製造業組,與非製造業組(如農林漁牧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批發及零售業、運
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等)。
(二)各組表揚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參選事業於評選年度(即參選報名之
前一年度)內或初次參選事業於參選報名之前三年度內環保工作優
良事蹟情形決議之,兩組合計選出十至十二名獲選者,其中中小企
業至少二名,且各組至少三名獲選表揚,惟複評未達八十五分,獲
選名額應予從缺。
三、參加選拔資格:
(一)評選年度前,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
事業。本要點所稱之事業,指至少符合一項環保法規定義之對象。
(二)報名參選之前一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如環評、空、水、廢、
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
,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報名方式:
(一)自行報名參加。
(二)推薦報名參加:
1.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3.所屬公會具函推薦。
五、參選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3.評選年度內或初次參選事業於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
蹟(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以上一式三份,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本署。
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初評入選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以上書面資料各二十份及電子檔各一份,於獲入選通知十五日內送
達本署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83 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八、評選委員會: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委員,召集下列單位代表組
成評選委員會:
(一)專家、學者、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共計十名。
(二)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綜合計畫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
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代表,各一名,共計七名。
複評實地現勘會議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九、評選程序:
(一)初評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就報名
資料進行查證,並依各組評選項目辦理初評評分。初評結果送交評
選委員會初評討論會確認入選複評名單。
(二)經初評入選事業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複評實地現勘,並依各組評選項
目辦理複評評分,推薦機關、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提供意
見。
(三)為鼓勵環保工作優良之事業,凡於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獲得本獎項
且無污染處罰紀錄者,則不需進行初評,直接進行複評。
(四)獲獎名單須經決選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決議之。
十、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
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環保榮譽獎座乙座。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恕不退還。
(二)獲獎者應同意本署使用其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
用途。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宣
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如事後發現自評選年度至評選期間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
資料有嚴重不實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已領
獎者,須將獎座及獎牌繳回本署。若前述情形發現時間在決選作業
完成後,同組別得獎缺額不再遞補。
(六)本獎項第十七屆獲獎者,得以原參選事業單位名稱參加第十八屆選
拔,如於第十八屆再次獲獎,得以該事業單位名稱參加第十九屆選
拔。
(七)推動、辦理及推薦企業環保獎有功之機關、機構及事業單位之主管
及承辦人員,由本署函請各所屬機關、機構及事業單位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