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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一、目的:
    公開表揚對污染防制具有重大績效之事業並鼓勵其他事業以得獎者作
    為楷模,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工作環
    境品質。

二、表揚名額:
    選拔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報告及優良事蹟情形,評選最優良者十二家
    以內。

三、參加選拔資格:
 (一) 評選年度前已合法登記領照之事業。
 (二) 評選年度內全年度稽查紀錄,各項污染處罰次數不超過二次,處罰
      總次數不超過三次,且無欠繳環保罰款者。
 (三) 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與重大陳情案件者。
 (四) 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報名方式:
 (一) 自行報名參加。
 (二) 推薦報名參加。
      1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推薦。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3所屬公會推薦。

五、報名應具備書表:
 (一) 填具報名表三份及其證明文件或圖片、資料一份。
 (二) 經本署初評入選複評者,應再補具,連同複評簡報資料各二十份

六、報名地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
    號)

七、報名日期:
    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八、評選委員會
    由管考處處長為召集委員,召集下列單位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
 (一) 專家、學者及公益團體代表,共計九名。
 (二) 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名。
 (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水保處、廢管處、毒管處、綜計處、管
      考處代表,各一名。

九、評選程序:
 (一) 就報名資料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大隊進
      行查證及初評,並將結果送交評選委員會初評討論會校核。
 (二) 經初評入選事業由評選委員會實地複評。
 (三) 為鼓勵環保工作優良之事業,凡符合左列條件,且於評選年度內無
      污染處罰紀錄者,則得不需進行初評,直接進行複評。
      1於上屆曾獲本獎項者。
      2於三年內獲得本署或國內政府機關頒發環保相關獎項者。

十、獎勵:
 (一) 獲企業環保獎廠商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
      聞、電視媒體、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 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業者 (同一機構之同一工廠或單位) 頒發環保
      榮譽獎座乙座。

十一、附則:
      獲獎廠商如事後發現該評選年度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資料有嚴重
      不實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將予以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