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
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環境保護產品,其申請審查分類如下:
(一)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二)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第二類產品)證明書。
三、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
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
處分。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因違反各項環保法規(如環評、空、水、廢、
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等)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分次數逾
二次,總次數未逾四次,且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三)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先取得測試合格證明文件或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正字標記。
(四)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四、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除繳交審查費用外
,應依本署規定格式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一)申請書。
(二)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申請及使用同意書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書
申請及使用同意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本國事業毋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生產事業場所位於境外,其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
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五)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依法得免除公司、事業或工廠登記之公私立機構,可檢附主管機關
之證明書,以取代相關證明文件。
(七)經工廠、服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事業
申請日前一年內符合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證明文件。
(八)境外工廠應檢具產製該產品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
未受重大污染處分記錄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或經本
署認可之公證機構證明。
(九)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自繳
交審查費用起算至少半年以上有效期之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
或同意進場處理文件影本。境外工廠得免附。
(十)經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業者,應檢具向本署登記之證明
文件及向指定金融機構繳交最近一年(申請日前)該項物品或容器
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
(十一)符合申請使用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產品條件、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
之必要證明文件影本。
1.以檢測報告為證明文件者,應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
申請日前一年內(申請廠商送驗者)或二年內(零附件、配件
或材料商送驗者)完成之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括在認證範
圍內,該報告並應符合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檢測報
告基本規範。
2.產品使用之零附件、配件或材料業已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
,可檢附其證書影本與採購證明,以替代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
3.第一目所稱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係指經本署、財團法人全
國認證基金會、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
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 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及國
內政府機關等認證通過之檢測機構。但於特殊檢測技術申請時
尚無經認證之檢測機構者,得經本署同意委託公私立學術研究
機構代驗並出具同內容之檢測報告。
(十二)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環境效益、銷售通路資訊及環保標章
標示方式等。
(十三)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
(十四)產品宣導推廣計畫。
五、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
上傳電子檔至本署指定資料庫登錄通過後,相關文件經列印、用印後
向本署委託之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
位)提出。
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者應翻譯為中文一併檢送。申請書之記載事
項、格式由本署另定之。
六、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申請案審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執行單位受理並進行申請文件完整性書面審查。
(二)執行單位現場查核產品製造工廠或服務場所。
(三)審查工作小組實質審查。
(四)申請案送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或備查。
第二類產品證明書申請案審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執行單位受理並進行申請文件完整性書面審查後送技術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技審小組)進行申請案實質審查。
(二)必要時,由技審小組赴現場查核產品製造工廠或服務場所。
(三)審議會審議或備查。
七、廠商申請案經網路申報登錄通過所送之文件,執行單位應於七日內進
行書面資料完整性檢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廠商於十四日內完
成補正,再經檢核仍有缺漏或不符者逕行退件。
申請案通過檢核,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廠商繳交審查費用。
八、廠商繳交申請案審查費用後,執行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布申請廠商之名稱、產品項目、功能規格、環境效益。公布後一
個月內經主動調查或因檢舉並經查證未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者,逕送
審議會審議後駁回。
(二)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申請案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成,送審查工作小組
審查,期間得扣除廠商資料補正日數。
(三)第二類產品證明書申請案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成,送技審小組審查
,期間得扣除廠商資料補正日數。
(四)前二款審查案件內容如發現缺失,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廠商補件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再次通知廠
商補正。但補正時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仍未補正者,執行
單位依既有資料送審查工作小組或技審小組審查。
(五)現場查核工作事項包括:
1.確認產品於現場生產,製程與申請文件敘述是否相符。
2.製程中與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要求或與第二類產品之環保特性相關
事項。
3.確認生產現場無污染情事。
4.其他經本署指定之事項。
九、申請案件經審查工作小組、技審小組或審議會認定仍有補提文件之必
要者,執行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執行
單位依既有資料送審查工作小組、技審小組或審議會審議,如有必要
執行單位應再依決議事項辦理。
十、生產工廠位於境外者,應進行現場查核,執行單位應提供驗證內容與
查驗項目相關資料,廠商應付費委託執行單位或經國際認證論壇(
IAF) 簽署相互承認協議會員認證,具環境管理系統驗證資格之驗證
單位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報告應敘明相關事項之確認依據,並將
之納入報告附件一併提供審核。
經現場查核之境外生產工廠,如取得國際環境管理系統認證者,三年
內得不重複進行查核。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以證明產品確於相同場
地以相同製程進行生產,如廠內生產該機型之紀錄、製造流程文件、
現場生產相片、進口報單等。
十一、現場查核如發現有污染情形,執行單位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
署轉知相關機關前往稽查。
經確認有污染事實者,申請案即予退件,已繳納之審查費用不予退
還。
十二、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後,執行單位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繳納證書
費、年費及品質保證金,並於廠商繳交相關費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
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與第二類產品證明書,送本署發證。
十三、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載明
下列事項:證書編號、廠商名稱、廠商地址、代表人姓名、產品名
稱及型號、生產廠址及有效期限等。
十四、經審查通過之環保標章產品或第二類產品如有變更,廠商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產品型號、使用材質、生產廠址、產品外觀、功能規格、環境效
益及生產流程等與產品特性相關之基本設計變更者,應提出變更
申請。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規格標準管制項目或第二類產品環保
訴求相關事項變更之系列商品,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
或測試報告申請系列產品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