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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第 4 條
  七十九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適用附表標準(一),七十九年二月二十日以後設
  立之污染源適用附表標準(二)。

第 5 條
  本標準污染物之測定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
│            │排氣│ 氮氧化物排放 │          │
│ 污  染  源 │含氧│ 標準 (ppm)   │ 測定方法 │
│            │量 (├───┬───┤          │
│            │%) │ (一) │ (二) │          │
├──────┼──┼───┼───┼─────┤
│平板 (透明) │一五│四00│三六0│依左列方法│
│玻璃、玻璃纖│    │      │      │之一:    │
│維製造用熔融│    │      │      │行政院環│
│爐          │    │      │      │  境保護署│
├──────┼──┼───┼───┤  公告之排│
│影像管、光學│一六│九00│八00│  氣中總氮│
│、色板、燈罩│    │      │      │  氧化物檢│
│、電器用玻璃│    │      │      │  驗法。  │
│製造用熔融爐│    │      │      │參照日本│
├──────┼──┼───┼───┤  JIS     │
│其他玻璃製造│一五│五00│四五0│  K0104。 │
│用熔融爐    │    │      │      │自動連續│
│            │    │      │      │  測定儀參│
│            │    │      │      │  照日本  │
│            │    │      │      │  JIS     │
│            │    │      │      │  B7982。 │
└──────┴──┴───┴───┴─────┘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