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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
民國 82 年 04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之水質標準,除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五至八.五之
間,其餘標準如左:
  一  生化需氧量:一.○
  二  懸浮固體:二五
  三  總溶解固體物:八○○
  四  氟化物 (不包括複離子) :○.八
  五  硝酸鹽氮:一○
  六  亞硝酸鹽氮:不得檢出
  七  氨氮:○.五
  八  酚類:○.○○一
  九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五
  十  氰化物:○.○一
十一  鐵:○.三
十二  錳:○.○五
十三  鋅:五.○
十四  銀:○.○五
十五  鋇:一.○
十六  鎘:○.○一
十七  鉛:○.○五
十八  總鉻:○.○五
十九  六價鉻:○.○一
二十  總汞:○.○○二
廿一  有機汞:不得檢出
廿二  銅:一.○
廿三  鎳:○.一
廿四  硒:○.○五
廿五  砷:○.○五
廿六  氯鹽:二五○
廿七  硫酸鹽:二五○
廿八  總三鹵甲烷:○.一五
廿九  三氯乙烯:○.○○五
三十  四氯化碳:○.○○五
三十一  1,1,1 -- 三氯乙烷:○.二
三十二  1,2 -- 二氯乙烷:○.○○五
三十三  氯乙烯:○.○○二
三十四  苯:○.○○五
三十五  對 -- 二氯苯:○.○七五
三十六  1,1 -- 二氯乙烯:○.○○七
三十七  多氯聯苯:○.○○○一
三十八  總有機磷劑:○.○五
三十九  總氨基甲酸鹽:○.○五
四十    除草劑:○.一
四十一  安特靈:○.○○○二
四十二  靈丹:○.○○四
四十三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一
四十四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一
四十五  阿特靈及地特靈:○.○○三
四十六  五氯酚及其鹽類:○.○○五
四十七  毒殺芬:○.○○五
四十八  福爾培:○.○五六
四十九  四氯丹:不得檢出
五十    蓋普丹:○.○一七五
五十一  安殺番:○.○○三
五十二  五氯硝苯:不得檢出
五十三  大腸桿菌群:五○

第 3 條
本標準所列污水各項目限值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4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
如左:
  一  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  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三  其餘:毫克/公升。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