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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增設原則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一、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當年度可增設站數依下列公
    式計算:
    當年度可增設檢驗站數=
                                          設籍增  到檢增
    ┌   設籍數×0.82   前一  ┐          加數    加數
    │ (───────-年底) │ ×0.4+ (───+───) ÷2
    └   5,000          站數  ┘          5,000   5,000
    公式說明:
 (一) 設籍數:指前一年底設籍機車數。
 (二) 設籍增加數:指前一年設籍機車增加數。
 (三) 到檢增加數:指前一年檢驗站檢測增加數。

二、經前述公式所得數值為一以下者,可增設一站。

三、未設置檢驗站之偏遠鄉鎮等地區,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可設置一站
    ,且不計入該縣市當年度可增設之檢驗站數。

四、本增設原則每三年檢討乙次,必要時得進行修正。

五、本署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環署空字第 0920059284 號公告自本公告日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