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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核定│
│本)                                                         │
├────┬───────┬─────┬───────────┤
│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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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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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六  │三  │                      │
│        │第十一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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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九  │六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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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五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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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二四│一九│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九職等      │    │    │至第十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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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  │五  │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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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一五│一二│                      │
│        │第九職等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九三│四七│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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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二五│一四│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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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六八│四九│內二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第五職等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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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二  │二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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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六  │五  │內四人俟原臺灣省政府環│
│        │第三職等      │    │    │境保護處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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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二五│一六│                      │
│        │              │五 (│四  │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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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留用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
│    後改置為書記。                                          │
│三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出缺不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