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社區居民,運用社區自有
資源,推動環境保護及倫理建設,追求合於國民健康、安全、舒適之
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係指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內,經
由特定居民依一定程序形成共識所認定之空間,且該空間內之居民對
特定環境保護議題積極投入,足堪為模範者。
三、遴選條件,參選社區需符合下列參選條件:
(一) 設置社區 (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等
。
(二) 社區環境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 近3年內未曾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或本署其他表揚特優或優
等獎項者。
四、遴選社區數:特優獎最多3處、優等獎最多5處、甲等獎最多 10 處
。
五、申請期限:每年3月1日前。
六、申請程序:填妥申請文件 (附件) ,逕寄鄉 (鎮、市、區) 公所即可
。
七、遴選程序:
(一) 初選:
1.由各鄉 (鎮、市、區) 公所接受社區報名,於每年 3 月 15 日
前依遴選條件完成初選,並將推薦名冊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環
境保護局參加複選。
2.推薦名額:每一鄉 (鎮、市、區) 公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數十分
之一 (未滿整數部分,增加一處) 參加複選。
(二) 複選:
1.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推薦社
區資料後,應進行不定期訪查,並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 (以發
文日期為準) 將推薦名冊函送本署參加決選。
2.推薦名額:每1直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局得推薦轄內社區總
數百分之1 (未滿整數部分,增加1處) 參加決選。
(三) 決選:本署應依下列三階段辦理決選。
1.初審: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民間社團組成決
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聽取複選結果簡報後,選出適量候選
社區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特優獎最多3處、優
等獎最多5處及甲等獎最多 10 處。
八、考評項目:
(一) 社區環保資源管理
1.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及運作情形。
2.在地環境保護人力及物力之運用情形。
3.在地環境保護財力籌措及使用情形。
4.環境教育宣導。
(二) 生活環境管理
1.廢棄物處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廢棄物 (如電器、桌椅) 維
修再利用、資源回收物 (如廣告紙、保特瓶) 創作再利用、廚餘
處理等。
2.環境整潔及環境衛生管理:公共空間環境清理維護、環境綠美化
、病媒蚊防治及流浪犬處理等。
3.綠色消費:共同購買、環境保護標章推廣等。
4.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
5.水污染防治。
(三) 社區特色營造
1.社區環境保護產業及生態旅遊之推展。
2.生態環境管理:集水區保育、溪流保育、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
保育、海洋及海岸保育等。
3.有益社區環境品質提昇及永續發展之社經條件創造。
九、獎勵:
(一) 由本署頒給特優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25 萬元、優等得獎者獎
牌乙面及獎勵金 15 萬元、甲等得獎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5 萬元
,並公開表揚。
(二) 前項獎勵金之運用以符合提升社區環境品質及有益環境保護為目的
,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綠色消費、垃圾減量、資源回
收、環境清潔維護、環境綠美化等清淨家園與環境保護宣導等,不
得作為國外旅遊觀摩活動之用。
(三) 獲選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之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局或鄉 (
鎮、市、區) 公所承辦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