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
及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
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
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及附屬設施、防空、
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
有關設施或工程。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五、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標準,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者,國防部應先敘明理由並
檢送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
七、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
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核定
開發行為。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規定。
八、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其依第七點第一項所做評估說明書之審查作業程序,不受本法第二章
相關規定之限制。
九、依第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與評估說明書審查及提供意見之相關
人員,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內容,應有保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