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
款專用」補助公共汽車運輸旅客之客運業者,以加速車輛汰舊換新或添購
新車之方式,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 市區汽車客運業
補助時間:
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八十七會計
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則停止補助。
補助方式:
補助期間內,購置未曾請領牌照之全新營業大客車。
補助順序:
依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每季核撥一次。但八十五、八十六會計年度基金預
算不敷支應,致當季未獲得補助者,保留至下一會計年度優先核撥,八十
七會計年度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則停止補助。
補助標準:
一 報廢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
(一) 新購符合國民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新台幣 (以下同) 二十五萬元。
(二) 新購符合將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三十五萬元。
(三) 新購電動大客車、柴油及電力混合大客車、液化石油氣 (LPG) 大
客車、天然氣 (CNG) 大客車等低污染性大客車,每輛補助五十萬
元。
二 繳銷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
(一) 凡以繳銷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之方式申請補助者
,其繳銷之營業大客車,以未曾請領補助者為限。
(二) 新購符合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二十萬元。
(三) 新購符合將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三十萬元。
(四) 新購電動大客車、柴油及電力混合大客車、液化石油氣 (LPG) 大
客車、天然氣 (CNG) 大客車等低污染性大客車,每輛補助四十五
萬元。
三 未報廢或報銷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
(一) 新購符合將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十萬元。
(二) 新購電動大客車、柴油及電力混合大客車、液化石油氣 (LPG) 大
客車、天然氣 (CNG) 大客車等低污染性大客車,每輛補助二十五
萬元。
申請程序:
一 業者應於取得新購營業大客車行車執照後填具申請文件,以公司名義
申請補助。
二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一) 申請表 (如附件一) 。
(二) 汽車運輸業者執照影本。
(三) 車輛更新計畫相關文件影本 (須包含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新計畫文
件計畫採購及汰換之車輛車型、數量、車價等資料) 。
(四) 報廢或繳銷證明書影本。
(五) 本署核發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及核章紀錄影本。
(六) 新購營業大客車行車執照影本。
(七) 其他必要文件。
三 經本署查核符合後,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補助款。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