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改善空氣品質,以補助新購電
動輔助自行車之方式,推廣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凡我國國民在國內新購經本署審核通過申請補助計畫書之電動輔助自
行車,並於國內使用者,每人限補助一輛,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
理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車輛不予補助。
三 補助期間: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
基金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四 補助標準: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經本署
審核通過之電動補助自行車,每輛補助三千元。
五 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
電動補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計畫書十份送由
本署審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一) 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 (CNS14126) 之認證資料 (含車型相
片) 。
(二) 廠商自律切結書 (如附件一) 。
(三)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
進口數量。
(四) 電動輔助自行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 電動輔助自行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 電動輔助自行車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七)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 (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
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
) 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八) 車主手冊 (應包含電動輔助自行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
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
(九) 售後服務體系 (應包含經銷商名冊) 、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於通過本署補助審核
後,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份產銷月報送本署備查。
(十一) 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附件一
廠商自律切結書
本公司保證於市面上銷售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品牌: 型號:
) 與本公司送測且通過國家標準 CNS14126 之驗證規格完全一致,絕無任
意修改、更換、調變部份零件規格或功能等違法作假之情事,否則願退還
全額已撥付之補助款,並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機構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
一 新發行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
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
萬元計酬。
二 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
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辦前條第一項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七 本署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輔助自
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若未配合或抽驗判定
不合格,則廢止該型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 (如附件
五) 。
附件五
電動輔助自行車新車抽驗規範
1 目的:
對於已上市且取得本署補助資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實施新車抽驗,以驗
證其配備及性能是否與向本署申請核定補助款所提報內容相同。
2 有關新車抽驗之相關事項,本署應於新車抽驗通知同時詳細說明。電動
輔助自行車製造廠或代理商在接獲本署通知後,應立即配合新車抽驗等
相關作業。
3 新車抽驗數量以每車型每車至少得抽驗一部為原則。
4 測試相關事項:
4.1 本署抽驗後,電動輔助自行車製造廠或代理商依照本署指定之時間
,將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送至本署指定之檢驗機構接受測試,所有
費用須由電動輔助自行車製造廠或代理商負擔。
4.2 電動輔助自行車製造廠或代理商對抽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有任何異
議,或因故致無法測試時,在測試前應事先指明,本署得授權對該
車修理、調整以回復至合理操作可以測試狀況。若本署認為該抽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不具代表性時,得取消該車資格,另行選取測試
車遞補。
4.3 測試後不得對該測試車提出任何異議。
5 型式確認
抽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其配備及設定與向本署申請補助款核定時之配
備及設定應一致,若不一致則判定為新車抽驗不合格。
6 測試項目及方法
本署得於實施電動輔助自行車新車抽驗時指定測試項目,測試項目以廠
商向本署申請補助時之審查項目為範圍,其測試方法以電動輔助自行車
國家標準 (CNS14126) 所訂之測試方法為原則。
7 為使測試結果穩定,所抽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得由電動輔助自行車製造
廠或代理商以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 (CNS14126) 所訂之測試方法先
行暖測。
8 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測試不合格之項目,其製造廠或代理商得要求重
測一次,或逕行要求判定初測不合格,其中
8.1 該測試車在未移除相關測試裝置前,才能要求重測。
8.2 進行重測時不得做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8.3 電池得恢復至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 (CNS14126) 相關測試規範
所規定之測試前準備狀態。
8.4 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為最終結果。
9 初測判定不合格時,其製造廠或代理商於接獲本署通知翌日起四星期內
,可提出要求複測。
9.1 複測之取樣數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電動輔助自
行車數量之二倍。
9.2 複測電動輔助自行車之選擇、暖測、測試相關事項與初測相同。
9.3 複測不合格之項目,其製造廠或代理商在該測試車未移除相關測試
裝置前,可要求重測一次。複測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為最終結果;
複測重測時不得做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9.4 重測時雖判定合格,但初測或複測不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仍須
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並檢附測試報告送本署備查。
10 測試結果判定
測試結果若有以下情況則判定為抽驗不合格
10.1 初測結果有任何一輛抽驗車輛之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時之標
準。
10.2 複測測試結果之平均值低於申請補助時之標準。
10.3 複測結果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抽驗車輛,其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
助時之標準。
11 新車抽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時,電動輔助自行車製造廠或代理商應在
接獲本署通知之規定時間內回復本署。未回復或回復不全時,本署得
判定新車抽驗不合格,撤銷其補助資格。
八 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