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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沼氣發電執行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改善空氣
      品質,減少溫室氣體甲烷與揮發性有機物質之排放,並鼓勵資源回收
      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
      ,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再利用於發電
      之業者。

  三  獎勵標準:
      依沼氣發電業者利用掩埋場沼氣發電之實際售電量予以獎勵,獎勵標
      準為每度電○‧五元。但以其他燃料進行發電部分不予獎勵。

  四  申請程序:
   (一) 沼氣發電業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月底前,檢具前一
        季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獎勵金。
   (二) 申請獎勵金相關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 。
        2 公司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
          件。
        3 沼氣發電業者與掩埋場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之契約。
        4 沼氣發電業者與供電業者之電能購售契約。
        5 售電量憑證及每季發電量報表。
        6 其它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編: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 12  卷 7 期 40 頁)

  五  審查程序:
   (一) 本署受理沼氣發電業者之申請,應依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如年
        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致當年度未獲獎勵者,保留至
        下一年度優先核撥。
   (二) 本署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程序,審查通過後應依
        下列方法計算獎勵金:獎勵金金額=售電量 (度) ×獎勵標準 (元
        /度) 。
   (三) 審查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沼氣發電業者限期補正,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且核准補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核發之獎勵金,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
      支應。但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再徵收致經費不足時,則停止獎勵。

  七  沼氣發電業者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若明知不實事項而提出申請者
      ,本署應追還其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