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改善空氣品質,以補助新購電
動機器腳踏車 (以下簡稱電動機車) 之方式,推廣使用電動機車,特
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凡在國內新購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已申請並經本署審核通過
申請補助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之電動機車,並於國內使用者。
三 補助期間: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電動機車行車執
照之原發照日期為依據。但因空氣污染防制費停止徵收,預算不足時
,即停止補助。
四 補助標準:
(一)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已提出補助申請計畫書,
並經本署核定有案者,補助金額為各核定金額。
2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計
畫書,依附件一電動機車補助金額表之基本規格、動力系統、電
池總類及電池管理系統各項目加計其補助金額。
(二) 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計畫
書,依附件二電動機車補助標準表之車體及電池項目加計其補助金
額。
附件一:
電動機車補助金額表
┌─────────────────────────┬────┐
│整車基本規格與配備項目 │補助金額│
├───┬─────────────────────┼────┤
│基本規│安全性能:符合交通部輕型機車腳踏車標準 │5,000元 │
│格 │爬坡性能:8 度坡每小時達 10 里以上 │ │
│ │最高車速:平坦路面每小時達40公里以上 │ │
│ │電能效率:平坦路面 30 公里/小時,耗電率 2│ │
│ │ 7 瓦小時/公里以下 │ │
│ │電池能量:3 小時率放電, 1仟瓦小時以上 │ │
├─┬─┼─────────────────────┼────┤
│配│動│有刷式直流馬達驅動系統 │3,000元 │
│備│力├─────────────────────┼────┤
│項│系│無刷式直流馬達 (交流同步馬達) 驅動系統 │6,000元 │
│目│統│ │ │
│ ├─┼─────────────────────┼────┤
│ │電│一般閥調式鉛酸電池 (免保養鉛酸電池) │2,000元 │
│ │池├─────────────────────┼────┤
│ │種│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4,000 公里以上 │8,000元 │
│ │類│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距離│ │
│ │ │ 40 公里以上 │ │
│ │ ├─────────────────────┼────┤
│ │ │模擬行程循循壽命 8,000 公里以上 │16,000元│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距離│ │
│ │ │ 50 公里以上 │ │
│ │ ├─────────────────────┼────┤
│ │ │模擬行程循循壽命 12,000 公里以上 │24,000元│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距離│ │
│ │ │ 60 公里以上 │ │
│ │ │ │ │
│ ├─┼─────────────────────┼────┤
│ │電│充電器:8 小時可充入 90 %電池電量,充電效│4,000元 │
│ │池│率 80 %以上 │ │
│ │管├─────────────────────┼────┤
│ │理│充電器: 4小時可充入 80 %電池電量,充電效│6,000元 │
│ │系│率 80 %以上 │ │
│ │統│ │ │
└─┴─┴─────────────────────┴────┘
附件二
電動機車補助標準表
┌───┬───────────────────┬─────┐
│補 助│ 基本要求 │補助金額 │
│項 目│ │ │
├───┼───────────────────┼─────┤
│ 車 │安全性能:符合交通部輕型機器腳踏車標準│最高5,000 │
│ │爬坡性能: 8 度坡每小時達 10 公里以上│元: │
│ │最高車速:平坦路面每小時達 40 公里以上│一 無刷馬│
│ 體 │電能效率:平坦路面 30 公里/小時,耗電│ 達補助│
│ │ 率 27 瓦小時/公里以下 │ 5,000│
│ │ │ 元 │
│ │ │二 有刷馬│
│ │ │ 達補助│
│ │ │ 3,000│
│ │ │ 元 │
├─┬─┼───────────────────┼─────┤
│電│鉛│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4,000 公里以上 │依其成本核│
│池│酸│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定,最高每│
│ │電│距離 40 公里以上 │套 4,000元│
│ │池│ │,補助兩套│
│ │ │ │ │
│ │ ├───────────────────┼─────┤
│ │ │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8,000 公里以上 │依其成本核│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定,最高每│
│ │ │距離 50 公里以上 │套 8,000元│
│ │ │ │,補助兩套│
│ │ ├───────────────────┼─────┤
│ │ │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12,000 公里以上 │依其成本核│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定,最高每│
│ │ │距離 60 公里以上 │套 12,000 │
│ │ │ │元,補助兩│
│ │ │ │套 │
│ ├─┼───────────────────┼─────┤
│ │其│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12,000 公里以上 │依其成本核│
│ │他│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定,最高每│
│ │電│距離 60 公里以上 │套 20,000 │
│ │池│ │元,補助一│
│ │ │ │套 │
│ │ ├───────────────────┼─────┤
│ │ │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25,000 公里以上 │依其成本核│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時,機車之變速行駛續航│定,最高每│
│ │ │距離 60 公里以上 │套 25,000 │
│ │ │ │元,補助一│
│ │ │ │套 │
│ ├─┼───────────────────┼─────┤
│ │電│充電器:8 小時可充入 90 %電池電量,充│2,000元 │
│ │池│電效率 80 %以上 │ │
│ │管├───────────────────┼─────┤
│ │理│充電器: 4小時可充入 80 %電池電量,充│4,000元 │
│ │系│電效率 80 %以上 │ │
│ │統│ │ │
└─┴─┴───────────────────┴─────┘
五 申請補助計畫書: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計畫書十份送由本署審
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一)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進口數
量。
(二) 電動機車性能 (需經測試,測試規範如附件三所示) 及詳細規格。
(三) 電動機車電池性能 (需經測試,測試規範如附件三所示) 及詳細規
格。
(四) 電動機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五) 電動機車銷售價格及預估銷售數。
(六) 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機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
里程之保固。
(七) 售後服務體系、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八) 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附件三
電動機車補助相關測試規範
┌─────────────┬─────────────┬──┐
│ 整車基本規格與配備項目 │參考規範或試驗方法 │備註│
├─┬──┬────────┼─────────────┼──┤
│基│安全│符合交通部輕型機│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
│本│性能│器腳踏車標準 │ │ │
│規├──┼────────┼─────────────┼──┤
│格│爬坡│8 度坡每小時達 1│電動機器腳踏車爬坡試驗方法│ │
│ │性能│0 公里以上 │或其他本署認可方法 │ │
│ ├──┼────────┼─────────────┤ │
│ │最高│平坦路面每小時達│電動機器腳踏車最高速率試驗│ │
│ │車速│40 公里以上 │方法,或其他本署認可方法 │ │
│ ├──┼────────┼─────────────┤ │
│ │電能│平坦路面 30 公里│電動機器腳踏車行駛時電池電│ │
│ │效率│/小時,耗電率 2│能消耗率試驗方法或其他本署│ │
│ │ │7 瓦小時/公里以│認可方法 │ │
│ │ │下 │ │ │
│ ├──┼────────┼─────────────┼──┤
│ │電池│3 小時率放電, 1│電動機器腳踏車用電池三小時│ │
│ │能量│千瓦小時以上 │率容量及能量測試方法,或其│ │
│ │ │ │他本署認可方法 │ │
├─┼──┼────────┼─────────────┼──┤
│配│動力│有刷或無刷式直流│零件出廠證明文件,或其他本│ │
│備│系統│馬達 (交流同步馬│署認可證明文件 │ │
│項│ │達) 驅動系統 │ │ │
│目│ │ │ │ │
│ ├──┼────────┼─────────────┼──┤
│ │電池│一般閥調式鉛酸電│零件出廠證明文件,或其他本│ │
│ │種類│池 (免保養鉛酸電│署認可證明文件 │ │
│ │ │池) │ │ │
│ │ ├────────┼─────────────┼──┤
│ │ │模擬行程循環壽命│電動機器腳踏車充電一次續航│ │
│ │ │4,000 公里以上,│距離試驗方法 │ │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電動機器腳車用電池模擬行程│ │
│ │ │時機車之變速行駛│循環壽命試驗方法或其他本署│ │
│ │ │續航距離 40 公里│認可方法 │ │
│ │ │以上 │ │ │
│ │ ├────────┤ │ │
│ │ │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 │
│ │ │8,000 公里以上,│ │ │
│ │ │新裝於電動機車上│ │ │
│ │ │時機車之變速行駛│ │ │
│ │ │續航距離 50 公里│ │ │
│ │ │以上 │ │ │
│ │ ├────────┤ │ │
│ │ │模擬行程循環壽命│ │ │
│ │ │12,000 公里以上│ │ │
│ │ │,新裝於電動機車│ │ │
│ │ │上時機車之變速行│ │ │
│ │ │駛續航距離 40 公│ │ │
│ │ │里以上 │ │ │
│ ├──┼────────┼─────────────┼──┤
│ │電池│充電器:8 小時可│電動機器腳踏車車上充電器性│ │
│ │管理│充入 90 %電池電│能試驗方法或其他本署認可方│ │
│ │系統│量,充電效率 80 │法 │ │
│ │ │%以上 │ │ │
│ │ ├────────┤ │ │
│ │ │充電器:4 小時可│ │ │
│ │ │充入 80 %電池電│ │ │
│ │ │量,充電效率 80 │ │ │
│ │ │%以上 │ │ │
└─┴──┴────────┴─────────────┴──┘
六 申請程序:
(一) 新購電動機車者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四) ,由電動機車國外原廠
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或其指定經銷商代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上述
指定經銷商係指由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提報並經本署核准代辦者。
(二)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 申請表。
2 個人購買者,其身份證明影本或護照影本;非個人購買者,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4 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5 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6 經消費者簽署之電動機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附件五)
(三) 電動機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或其指定經銷商應彙整申請
資料並填具總申請表 (如附件六) 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符合後,
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補助。
(編:附件四~六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 13 卷 1 期 33~35
頁)
七 本署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提
供之售後服務進行評鑑,對評鑑結果不佳之車廠除將訂定期限要求改
善外,並得廢止該型電動機車之補助。
八 本署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機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機車國內製造
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若抽驗判定不合格,則廢止該型電
動機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如附件七。
(編:附件七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 13 卷 1 期 36~63 頁)
九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已提出補助申請計畫書,並經
本署核定有案者,應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二個月內,依本
要點五 (七) 之規定補提售後服務體系、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相關資
料。
十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