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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新購電動機器腳踏車執行要點
民國 84 年 09 月 30 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
款專用,以補助新購電動機器腳踏車 (以下簡稱電動機車) 之方式,改善
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凡在國內新購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已申請並經本署審核通過申請
補助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之電動機車者。

補助期間: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補助數量達四萬輛時
,則停止補助。

補助標準:
新購壹輛電動機車者,補助新壹幣五千元。

申請補助計畫書: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計畫書十份送由本署審核,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一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進口數量。
二  電動機車性能及規格。
三  電動機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四  電動機車銷售價格及預估銷售數。
五  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程序:
一  新購電動機車者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 ,由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
    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代向本署申請補助。
 (編: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 8 卷 10 號 264
頁)
二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一) 申請表。
 (二) 個人購買者,其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非個人購買者,其它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三) 三聯式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 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 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  電動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前月申請
    資料並填具總申請表 (如附件二) 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符合後,通
    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將補助款逕行撥付新購電動機車者。
 (編: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 8 卷 10 號 265
頁)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